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正式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于7月1日正式施行,进一步促进广西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推动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在生活垃圾分类方面,《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依法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同时规定了生活垃圾产生者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将承担法律责任,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条例》还对厨余垃圾、大件废弃家具分类收集和运输处理作了特别规定,并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
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面,《条例》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加强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逐步消纳固体废物历史堆存量,确定生产计划应当综合考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信誉好的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基础设施建设。
在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用地、用电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立健全秸秆收集、储存、运输、转化、利用体系。按照生产者处理、销售者回收、使用者捡拾的原则,建立政府扶持引导、多方参与的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机制。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尸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
在防治危险废物污染方面,《条例》规定了危险废物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明确了集中就近原则,严格控制区外危险废物转入区内焚烧或者填埋处置;鼓励建设收集网点收集小微企业等社会源危险废物;明确危险废物贮存要求,规定了贮存具有易燃性或者反应性的危险废物的期限;细化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转移联单制度、运输监管等要求;实行医疗废物管理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制度;规定了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和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