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布2022年度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楼主   帖子创建时间:  2022-12-01 14:34 回复:0 关注量:50

为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领域优秀个人宣传力度,鼓舞执法办案士气,充分发挥“领头雁”作用,现公布第二批环境执法尖兵办理的典型案例,供全省环境执法人员学习、参考和借鉴。


案例一:东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控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 金剑虹 厉俊烽)


2022年7月2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并结合视频监控发现:辖区某建材有限公司有员工进入自动监控站房进行关机等操作后,该企业多个污染物自动监控数据出现异常,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该公司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经调查,该公司员工葛某某为避免窑炉废气二氧化硫超标被处罚,在自动监控设施二氧化硫数据即将超标时,违规进入自动监控站房,通过两次电源重启、一次校零的操作,造成该公司上传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数据出现3分钟数据缺失、7分钟数据负值、57分钟数据为0,共计67分钟数据异常,从而达到监测数据虚假达标的目的。金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永康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 吕康)


2022年8月12日上午,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控视频发现某集团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测设施存在违规人为操作,随即对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




经调查,该公司污水操作工钦某某当日上午9时至10时,利用一黄色软管将大量自来水冲入标准排放口,对生产废水进行稀释,以降低外排废水中总磷自动监测浓度。经采样检测,该公司废水待排池中化学需氧量为243mg/L,超过了国家规定《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标准,且标准排放口中废水各项污染物浓度明显低于废水待排池的污染物浓度。2022年8月12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依法对该企业磷化生产线起重机的电源进行查封;8月19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1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0月18日,永康市公安局将案件移交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例三:义乌市某印染有限公司涉嫌稀释干扰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污染物案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 陈兴超)


2022年7月5日-14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监控中心在平台上发现义乌市某印染有限公司突然出现排放水量,但该公司长期处于停产状态。7月15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经查,该公司为使污水数据达标,用数根消防软管将厂房楼顶蓄水池的水分别排入一沉池池内、二沉池出口至标排口水槽内进行两道稀释,稀释后的水最终通过标排口外排。取样人员分别对该公司二沉池废水出口(第二道稀释前)、标排口、稀释用水采样检测。检测数据表明,该公司通过冲入氨氮、总氮浓度较低的水对污水处理设施末端出口的超标污水进行稀释,再经标排口排放,以达到相关监控数据达标的目的。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对相关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四:苍南县某废旧汽配拆解点跨区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 陈建)


2022年8月1日,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苍南、乐清两地生态环境、公安部门对位于苍南县灵溪镇南龙村的一处废旧汽配拆解点开展联合收网行动,现场发现该拆解点主要从事废旧三元催化器拆解、磨粉作业,通过拆解取出内置废三元催化剂,再球磨加工成粉末状后外售,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机动车尾气净化催化剂为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50,废物代码:900-049-50。






经查,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8月1日期间,该拆解点已完成拆解、加工约4吨废三元催化剂,除现场余留73.95公斤废三元催化剂外,现场还有0.5吨多未拆解的废三元催化器。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对3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五:温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案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 陈先长)


2022年9月2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温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进行预制混凝土梁板生产时,厂区东侧的废水沉淀池废水满溢,废水经厂区东侧围墙下方孔洞最终排入西岸河,废水经pH试纸检测呈碱性。经采样检测,该公司围墙下方孔洞、西岸河废水入水口的水样中pH、悬浮物浓度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一级标准。




9月22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经理和现场操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9月24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了《查封决定书》(温环平查〔2022〕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平责改〔2022〕57号),对该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进行查封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根据调查结果,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六:瑞安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案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 杨学轮)


2022年9月25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反映,瑞安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将车辆冲洗废水倒在该公司南首的空地上。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发现该公司南首的空地上正停放着一辆运输车辆,空地上有积水,执法人员经pH试纸测试呈碱性,该处空地未经“三防”处理;经调查,因该公司的泥水分离机出现故障,相关人员将车辆的冲洗废水直接倒在厂房南首的空地上;执法人员对空地上的积水进行采样并送检,经检测,该公司南首空地上的车辆冲洗废水中的pH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一级标准。






9月29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查封决定书》(温环瑞查〔2022〕7号),并对该公司的涉事车辆进行查封。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七:宁波市北仑区某电镀厂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案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 郑泽凯)


宁波市北仑区积极推进用电监控系统等科技化手段,并作为企业日常环保管理和非现场监管的重要方式之一,同时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通过企业集体培训和专人网上巡查,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在企业做好精细化管控的基础上,实现对重点污染源24小时全天候在线监管,有效减少对企业的现场检查频次。




2022年9月26日,网上巡查人员发现北仑区某电镀厂6号车间电镀生产线在昨天提醒后依旧处于离线状态,同时配套的碱喷淋塔和风机为在线状态且无相关电流数据,于是告知执法人员。执法人员随后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6号车间内1条镀锌生产线正在生产,车间内气味刺鼻,酸雾弥散明显,同时集气罩无明显吸风,进一步检查发现该生产线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和碱喷淋塔的电机均未开启,随后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八:台州某制药有限公司废水在线监控设施弄虚作假案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 林叶昂)


2022年8月15日,接到群众反映该公司废水在线监控设备存在“稀释排放”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接报后立即牵头组织园区管委会、第三方机构及公安部门进行会商,拟定现场执法检查方案。




经查,该公司污水站负责人张某多次组织人员通过污水站排放池架设的4根管道,将自来水、地下水和冷却水等排入排放水池,降低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从而达到规避废水在线监控系统的目的,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失真。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对8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九:杭州某印务有限公司涉嫌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焦艳)


2022年10月30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在开展危废专项检查行动中发现杭州某印务有限公司CTP制版车间内有一台废显影液处理机正在运行,废显影液通过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另发现该公司CTP制版车间内混有废显影液的洗版机废水直接通过软管排入污水管网。










经调查,根据《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名录(2021年版)》和当事人提供的环评材料,废显影液和混有废显影液的洗版废水均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231-002-16),当事人涉嫌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目前该案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已立案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十:东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 金剑虹)


2021年11月2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自动监控超标预警,来到东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岩页多孔砖制造,制砖项目已经环评审批及竣工验收。现场检查时砖瓦隧道窑正在生产,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东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在隧道窑废气排放检测口进行现场取样监测,经监测,二氧化硫浓度时均值为896mg/m3,根据《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修改单中二氧化硫排放限值150mg/m3的标准,二氧化硫浓度超标4.97倍。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1月5日对本案立案调查,2022年1月15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5万元的处罚,并于10月18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2022年11月7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该公司缴纳生态环境损害和鉴定评估费用共计16960元。


案例十一:杭州某电机材料有限公司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张群)


2022年8月11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执法人员在生态环境部夏季监督帮扶督察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废气治理设施湿式除尘设备水喷淋未开启运行,同时废气收集明显不到位。现场用风速仪测量其中两台压铸机废气收集罩下方风速,测量结果显示1台收集罩下方风速为0m/s,另1台收集罩下方风速为0.04m/s。






当事人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该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行政拘留。


案例十二:永康市某五金配件加工厂违反环评及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案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 胡幸宁)


2022年7月22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联合永康市应急管理局、永康市综合执法局、永康市消防大队等部门对永康市东城街道大园童村新竹自然村开展“一厂多租”联合执法检查。






在联合检查过程中,永康分局执法人员发现某五金配件加工厂主要从事平衡车生产,生产过程产生废水废气,该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于2021年7月份开始建设, 2021年7月建设完成后,污染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当日对该企业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并于10月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1.064万元和20万元。


案例十三:永康市某五金配件加工厂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 徐胜)


2022年7月29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接到信访举报反映“酥溪兰街断面经常有白色泡沫流出。”永康分局立即联合属地乡镇对该河流沿线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共排查企业13家,其中涉水企业3家。






经调查,发现位于永康市象珠镇派溪吕村的永康市某五金配件加工厂正在从事五金配件抛光、清洗加工,该厂二楼清洗线下方置有托盘,托盘内装有微型水泵,清洗废水经托盘收集后,通过塑料水管经一楼雨水沟直接排放至外环境。采样检测结果显示,该厂雨水沟排放的废水中pH值9.6,总磷浓度超标5.26倍;排水管排放的废水中pH值9.7,总磷浓度超标8.88倍。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对该厂进行查封,并处罚款人民币17万元。11月16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拟对当事人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十四:杭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陈刚)


2022年8月10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厂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厂区内东侧有一废料收集池,池内有积水。收集池西南角设置水泵,水泵上有塑料软管,软管排放口设置在收集池南侧池塘边上,检查时未在排水,但现场有废水排放过的痕迹。执法人员分别对废料收集池内积水、软管排放口下方残留积水及池塘水采取水样送检,经监测软管排放口下方废水pH值超标。






当事人在废料收集池内设置水泵及软管,将收集池内废水排放至南侧池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涉嫌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该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行政拘留。


案例十五:温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 陈先长)


2022年9月26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温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砂子堆场未覆盖、喷淋设备未开启、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随后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温环平责改〔2022〕43号),并对该公司拟处罚款人民币15400元。






2022年9月29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未改正违法行为,砂子堆场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对该公司拟处罚款人民币46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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